盘点古代男女偷情的悲惨结局

  不仅仅是现代,古代的男女也是会偷情的,他们的偷情结局不比现在好多少,在现代偷情了就是会受到道德的指责,但是在古代男女偷情 你就惨了,那么在古代偷情的皇后有哪些呢?皇后为啥也偷情?下面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
  爱情、奸情同与情字相关,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。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,广为传诵,又有多少像潘金莲、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。

 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,法律就对偷情罪做出了规定,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,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,从简单到复杂,从不完善到完善,偷情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。

  西周: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

  西周时期,社会文明刚刚起步,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。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,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,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。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,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。

  例如在《尚书·君陈》中有这样的记载,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、扰乱风俗道德的人,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。像偷情罪这样的“禽兽行”就是有损纲常礼教、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,自然应包含于此。

  秦代:与主人偷情加重罚奴隶

  到了秦代,男女偷情被认为是一种犯罪(我国现代刑法认为,偷情属于道德问题,不构成犯罪)。偷情既是犯罪,那么比偷情严重的强暴更是一种犯罪,所以强暴更应加重处罚。

  在秦代,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,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。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偷情,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,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“犯上作乱”、“大逆不道”,要加重刑罚。

  汉代:守孝期偷情要判处死刑

  偷情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。汉律将偷情罪分为偷情、强暴和居丧三种。

  偷情是男女双方自愿的。比如嗣侯董朝,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,被判处三年徒刑;嗣侯宣生,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偷情,结果被免职。

  汉律对强暴的定义为“不和谓之强”,强暴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,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暴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。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偷情的叫居丧奸,要被处以死刑。

  法律规定,偷情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,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。强暴的罪犯要罪加一等。在唐代,徒刑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每加一等就加半年,所以强暴罪要比偷情罪多加半年,即判刑两年。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,犯强暴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见唐代强暴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。

  强暴罪中,妇女是受害者,所以唐律还规定,凡是强暴罪,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。

 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偷情,像《水浒传》中的王婆,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。按照唐律的规定,犯媒偷情罪的,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。

  宋代: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

 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,没有做太大的修改,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,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,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,就是把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