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再婚为什么需要心理助婚

我国现在已经有1亿2000多万老年人,这些老人中,有1/3的人口丧偶,这就是说有4000多万人可能有再婚问题。所以,老年再婚不是少数人的行为,而是一个庞大群体的集群行为。再婚的老年群体与青年结婚群体相比较,是相对脆弱的群体.这一脆弱群体的再婚行为急需得到全社会的支持。

社会的支持应紧紧围绕再婚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。如:当前老人再婚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。我国目前的《婚姻法》没有体现老年再婚的特征。尤其是第18条中关于"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”的规定有可能影响财产较多一方老年人子女的继承利益。这在客观上难免使子女问题影响老人的婚前选择和婚后生活。所以,现实情况迫切要求我国的《婚姻法》要鲜明地体现老年再婚的特征,既维护老年人再婚的利益.又维护老年人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。以法律这个武器,为老年人再婚开辟道路。’

原来制定的"遗孀福利政策”中,有这样的规定:遗孀一旦改嫁.她所享受的一切遗孀福利统统取消。从现在来看,这些老同志的遗孀,都已成为花甲老人,她们再婚无非是为了寻求晚年生活的幸福并减轻子女及国家的负担。对这些老同志的遗孀再婚,法律条文上是否可以加上"遗孀福利政策不变”的内容。

对再婚老年人的支持,理应包括国家、社会组织、社会全体成员三大方面。国家是社会支持力量的领导,社会组织是社会支持力量的骨干,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支持力量的基础。这三大方面的积极努力.是再婚老人的婚姻质量保障。

例如,从法律上说,要改变《婚姻法》的第18条规定,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是办不到的。只有依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——*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才能对《婚姻法》进行修改。老年人盼望《婚姻法》能设立"老年再婚”的专章,并且在老年再婚登记中.创立有别于青年人结婚登记的老年再婚登记方法。

然而,有了符合老年再婚特征的婚姻法规,还需要各地的有关婚姻管理部门落实。这就需要创立专门为老年再婚服务的新组织.如"老年婚姻事务所”之类,全面地为老年人再婚服务.,

再有,全社会的成员人人都应是老年再婚的宣传员、服务员、保障员。有了这三位一体的社会力量的支持,老年再婚的困难就有望克服.婚姻质量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。女问题影响老人的婚前选择和婚后生活。所以,现实情况迫切要求我国的《婚姻法》要鲜明地体现老年再婚的特征,既维护老年人再婚的利益.又维护老年人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。以法律这个武器,为老年人再婚开辟道路。’

原来制定的"遗孀福利政策”中,有这样的规定:遗孀一旦改嫁.她所享受的一切遗孀福利统统取消。从现在来看,这些老同志的遗孀,都已成为花甲老人,她们再婚无非是为了寻求晚年生活的幸福并减轻子女及国家的负担。对这些老同志的遗孀再婚,法律条文上是否可以加上"遗孀福利政策不变”的内容。

对再婚老年人的支持,理应包括国家、社会组织、社会全体成员三大方面。国家是社会支持力量的领导,社会组织是社会支持力量的骨干,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支持力量的基础。这三大方面的积极努力.是再婚老人的婚姻质量保障。

例如,从法律上说,要改变《婚姻法》的第18条规定,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是办不到的。只有依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——*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才能对《婚姻法》进行修改。老年人盼望《婚姻法》能设立"老年再婚”的专章,并且在老年再婚登记中.创立有别于青年人结婚登记的老年再婚登记方法。

然而,有了符合老年再婚特征的婚姻法规,还需要各地的有关婚姻管理部门落实。这就需要创立专门为老年再婚服务的新组织.如"老年婚姻事务所”之类,全面地为老年人再婚服务.,

再有,全社会的成员人人都应是老年再婚的宣传员、服务员、保障员。有了这三位一体的社会力量的支持,老年再婚的困难就有望克服.婚姻质量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。